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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引发的特殊离婚纠纷

发布:鹤山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11 点击:86 官网:https://heshan.wjfzxh.com/

鹤山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徐某(男)与胡某(女)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胡某离家出走十余年后于近期归家,徐某要求离婚,胡某同意离婚,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结婚证遗失,民政部门无其婚姻登记的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也无法查到,不能通过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无奈,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解纷过程


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引发的特殊离婚纠纷,若徐某所述属实,本案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即便双方不能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也构成事实婚姻,但相关情况需要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户籍机构、村(居)两委了解核实。考虑到综治中心与相关基层单位的联络对接更紧密,由综治中心参与调查核实的效率更高,法院向当事人释明了综治中心化解此纠纷的职能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与属地综治中心联系,联合开展化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院指导调解员采取“同心”调解法推动纠纷有效化解。针对徐某情绪比较激动的状况,调解员没有急于询问其结婚登记情况,而是耐心倾听他们十余年来的婚姻困境和急于“解脱”的迫切心情,并积极作出回应,调解员的“同情心”和“同理心”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办事无门”的焦虑和不满情绪。随后,调解员逐步将当事人的注意力引导至解决问题上来。针对徐某对离婚需要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的不理解,调解员结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告知其离婚需以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同时向当事人说明了“事实婚姻”的概念,引导当事人理解查明婚姻事实的重要性。针对徐某不知道如何证明婚姻事实的问题,调解员告知其需要配合调查核实,并告知了核实情况与诉称不一致的后果。坦诚的沟通,有效降低了徐某的过高期望,同时也让徐某稳定情绪等待调查结果。综治中心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调取了当事人户籍档案、子女生育证明等材料,并确认相关婚姻登记材料无法查实;调解员到徐某住所地村委会核实徐某所述情况,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经调查,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存在,且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在化解过程中,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优势,凝聚司法、行政、基层治理等单位力量,通过调档、走访等方式查实涉案婚姻情况,是成功化解纠纷的前提和关键;法院切实履行指导调解职能,指导调解员通过同心换位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通过明理释法为当事人厘清案件脉络,通过坦诚沟通平衡当事人心理预期,最终通过走访调查推动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让“同心”调解法在综治调解中绽放光彩。本案的成功化解,是法院联合综治中心精准破解事实婚姻解除司法难题的生动实践,对处理年代久远、手续缺失的离婚纠纷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标题:鹤山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引发的特殊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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